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告 陳宛伶 送達代收人 艾宇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信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