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0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0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0068號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