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35號債權人 梁文漢 債權人 楊秀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狀記載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楊秀蘭為「聲請人」,若有錯誤,請予更正)。
二、釋明請求複利之依據為何(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三、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利率及金額計算方式(按民法第
205條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
四、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狀與所附還款本息明細表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