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東鏞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01.26│101.03.20~101.03.26│90年年初至101.03.26│├──────┼───────────┼───────────┼───────────┤│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1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101年度偵字第725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9.20│101.12.18│101.12.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91號││決││││││├────┼───────────┼───────────┼───────────┤││確定日期│101.10.23│102.01.16│102.01.16│├─┴────┼───────────┼───────────┼───────────┤│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執更255│臺中地檢103執更255│臺中地檢103執更255│││(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徒刑7年)│徒刑7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08.15│101.08.15│101.07.26│├──────┼───────────┼───────────┼───────────┤│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0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0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56號│101年度訴字第2756號│102年度訴字第9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5.24│102.05.24│102.09.1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756號│101年度訴字第2756號│102年度訴字第978號││決││││││├────┼───────────┼───────────┼───────────┤││確定日期│102.06.20│102.06.20│102.10.07│├─┴────┼───────────┼───────────┼───────────┤│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執更255│臺中地檢103執更255│臺中地檢103執更255│││(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徒刑7年)│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1.02.25│101.07.26│101.02.26│││101.07.0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331號│101年度偵字第16331號│101年度偵字第163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13│104.06.09│104.06.09│├─┼────┼───────────┼───────────┼───────────┤│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決││││││├────┼───────────┼───────────┼───────────┤││確定日期│103.11.12│104.06.09│105.01.28│├─┴────┼───────────┼───────────┼───────────┤│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執9919│臺中地檢104執9918│臺中地檢105執354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