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齡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蘇錦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
㈠聲請人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如法
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㈡聲請人自陳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該協商有無成立?倘不成立,請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倘已成立,請提出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何時毀諾?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事證。
㈢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
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㈣說明積欠本件金融機構債務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或
支出增加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㈤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林文齡、配偶 楊逸文 及受扶養人 楊嘉安
、 楊嘉琦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㈥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
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㈦聲請人林文齡、配偶楊逸文及受扶養人楊嘉安、楊嘉琦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8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㈧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㈨由地政事務所出具之坐落於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號2樓之2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包括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部分)。
㈩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林文齡之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及有無提供膳食。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聲請人配偶楊逸文及受扶養人楊嘉安、楊嘉琦之98、99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所述房屋貸款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等證明文件。
列表說明目前每月扶養子女之必要費用明細,並提出相關單
據。另配偶楊逸文每月負擔扶養之金額若干,亦應一併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聲請人配偶楊逸文之在職及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