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泰霖指定辯護人張清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756號、109年度偵字第7872號、109年度偵字第9916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1368號、109年度偵字第11856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泰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