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世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液體之塑膠罐1瓶(毛重15.28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液體之塑膠罐1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惟移送過程溶於水,呈透明液體狀,經裝置於塑膠罐內送驗,毛重15.2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尖端先進公司)110年3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於移送過程因故溶解於透明液體中,經員警將該液體收集於一塑膠罐後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5.28公克)一節,有員警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台灣尖端先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存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92號卷第12至16、4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是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塑膠罐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