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陳毓錚 被告 林金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59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林于心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