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清智
蘇月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榮溪林陳菜頭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064元(計算式:
(77.36+123.37+4.8+42.38)㎡×1,500元/㎡+32.47㎡×1,700元/㎡=427,064元),應繳裁判費為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張俊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聖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