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93號聲請人 黃坤明 即財團法人 福琳 工商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79年5月17日以經
(79)技字第023075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該財團法人113年3月29日第13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經濟部以113年4月22日經授商字第11303405360號函核予許可修正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113年4月22日經授商字第11303405360號函、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113年3月29日第13屆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第13屆第1次董事會簽到簿、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113年4月8日(113)基字第0403號函、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參本院卷第11-37頁)。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件: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