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法定代理人 陳琬玲 法定代理人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4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周元培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甲○○訴訟代理人被告丙○○調解委員周元培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面向原告為誠摯的道歉,原告同意接受,願意原諒被告。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7月15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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