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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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40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許佩貞

被告 張筠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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