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40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許佩貞
被告 張筠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