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361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告 平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73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4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