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67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黃智華
被告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33元,及其中8,231元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