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3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潭 被告 王昌弘
徐日新 唐世勳 劉泰松 王家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4日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為不服法院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不因其形式上誤用上訴、再審、聲明異議等主張而異其效力。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係不服本院駁回其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請求將原裁定撤銷,有該書狀之記載可憑。核其不服本院裁定請求救濟,應屬抗告性質,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即聲請人黃文潭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認其聲請不合法,而於民國105年3月24日以105年度聲判字第34號裁定聲請駁回在案,依前開規定,該駁回聲請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所提本件抗告,於法即有未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