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秋雄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存淦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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