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減為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4日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1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91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之罪(即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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