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2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貴琳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貴琳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1月7日凌晨0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地下室6號停車格,持不明之物刮損告訴人 李怡玲 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致該部小客車之引擎蓋烤漆受損,喪失原先之美觀與防護車身效能,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李怡玲。因認被告曾貴琳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李怡玲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