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0號反訴原告國立中山大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楊弘敦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蘇吉雄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