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睿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宣判日期「民國105年9月5日」更正為「民國102年9月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宣判日期「民國102年9月5日」誤載為「民國105年9月5日」,上開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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