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9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甲○○
      丙○○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3人於民國95年12月11日因傷害案件與原告成立和解
,兩造並簽訂和解書一紙,被告3人同意賠償原告新台幣
(下同)6萬元,分十二期清償,應自96年1月5日起按
月給付5千元。
2詎被告3人迄今惡意不履行契約,為此依和解契約,請求
被告3人給付6萬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和解書為證。被
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請求被告3人給付6萬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187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87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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