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23號
原   告  江春宏
被   告  裴青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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