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債權人達麗世紀雙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煜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婉欣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張婉欣」或「 張宛欣 」,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提出鍾煜秀為達麗世紀雙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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