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全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全聲字第47號聲請人 賴千蕙 相對人 謝婉麗
張蔚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全字第728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所有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地下車位編號37及38號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年度全字第72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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