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戴禎佑被告莊育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敬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禎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戴禎佑因被告莊育承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08年2月26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於10
8年3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11頁、第25頁)。
(二)嗣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2588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檢察官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第17至18頁、第27至28頁)。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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