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蔡政宏 告訴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
周秦誼 律師被告 湯育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