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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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謝正理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 紀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84年8月9日以仁登字第012236號所設定擔保債權抵押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不存在,被告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78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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