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惠心 (原名: 黃秀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歷史帳單查詢所載,繳款截止日:00000000,應繳總額:56202,則貴公司公司請求逾56,202元之本息暨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貴公司聲明㈠所載為172,52
8元及其中56,202元……)
二、債務人黃惠心(原名:黃秀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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