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天賜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所為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素珠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天賜」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書確有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並有卷附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1份可稽,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書不服,須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