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 張盧秀月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