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文指定辯護人陳宏盈律師被告曾振南指定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9131、9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文、曾振南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信文、曾振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業經其等坦承在卷,故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極高,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0年11月1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9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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