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陳美惠 被告 魏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