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 盧財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莉蓁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