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 盧財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莉蓁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