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債務人 葉水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編│期別│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標準││號││(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03年上期│1,569元│103年8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002│103年下期│1,569元│104年2月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