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311號

原告 黃柏翰

被告 閻仲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5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15日下午4時56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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