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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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李珍珍 代理人 張明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186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5-NX-000000-0│1│28│├──┼───────────────┼────────┼──┼──┤│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1│3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