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黃明田 被告 鍾丞瑞 被告 陳威霖 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春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1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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