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姿妤選任辯護人蔡伊雅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郭姿妤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姿妤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其因罹患乳癌,轉移至肺,目前宜在家休養,不宜外出等情,有辯護人提出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且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107年5月15日、107年9月11日傳喚行準備程序,或因身體狀況不佳,或因接受治療,而無法到院開庭,雖於10
7年11月27日終於到庭行準備程序,然於該次庭期時,2度因身體不適而暫休庭,足認被告所罹癌症病情甚重,若出庭應訊,恐對其身體造成過大負擔,以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是被告確有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本件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刑事訴訟第404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之事由,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