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10日登記結婚,並同住在臺中市○區○○路○○○巷○○○○○○號,詎相對人於107年2月22日返回大陸娘家探親後,即拒不肯返家,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等語。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固有明文。惟查,兩造業已於107年8月22日兩願離婚,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基此,兩造既已不具夫妻身分,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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