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48號原告 施宏林 被告 蕭忠祥
王警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0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