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庭期10日前提出答辯狀就本院95年12月20日函請補正事項詳為表明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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