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梁嘉瑋 (即 梁陳金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B9546股票16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68242股票19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8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9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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