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