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分會准予訴訟救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經法扶板橋分會審核准予扶助,業據提出審查表為證,未查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上開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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