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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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告 周瑀 被告 王穎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兩造間訂有不動產買賣契約,經請求被告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推託不為履行為由,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0分之1),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路○段○○巷○○○○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衡以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履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履行契約之數額為斷,而依兩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價款總額新臺幣(下同)9,900,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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