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敏煜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歐陽敏煜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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