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正德 被告 林華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理由: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2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吳俐臻法官郭世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