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又榕選任辯護人葉雅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為 黃保伶 之友人,明知乙○○(涉犯通姦罪部分,業據配偶黃保伶撤回告訴,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黃保伶之配偶,竟基於與乙○○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19日8時許,在黃保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3樓房間(下稱系爭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為相姦行為1次。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告訴人所提出存取被告與乙○○從事性行為、被告與告訴人對話檔案之錄影光碟及本院勘驗上揭光碟檔案後製成的勘驗筆錄部分㈠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
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並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排除,不僅使刑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事、刑事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有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原則,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犯罪而被害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將其所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證據使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地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已然形成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亦無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是以國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偵查作為,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
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本有為維持圓滿婚姻而互負忠貞、純潔保持之道德與法律義務;而通、相姦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難以取得直接證據,亦難期被害人得及時聲請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是如配偶之一方基於探知他方有無外遇、通姦或相姦之目的,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方非公開之任意性活動、言論、談話者,本屬私人取證行為,並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且經權衡配偶之一方應受保障之配偶權利與他方對於上揭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之隱私期待,尚難認採用此等證據與比例原則有違。至配偶之一方所為取證行為是否另涉妨害秘密或其他刑事罪責,乃別一問題。
㈡告訴人黃保伶所提出存取被告與乙○○從事性行為之錄影檔
案及被告與告訴人對話錄影檔案之光碟,雖未經被告或乙○○同意而拍攝,然揆諸前揭說明,告訴人所為之錄影過程中既無關乎公權力之行使,又未有何證據足認其有何對被告或乙○○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再權衡告訴人本無法預測被告與乙○○必於事實欄所示時、地進行性行為,而係出於偶然情況下攝錄被告與乙○○上揭非公開之行為,再行比較被告對上揭非公開談話之隱私期待受侵害程度,與被告所犯相姦罪嫌侵害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可責性,暨相姦行為本具相當之隱蔽性,偵查機關難以查知而取得直接證據,按諸比例原則,應認上開存取錄影檔案之光碟具有證據能力。至告訴人所為是否另涉妨害秘密等刑責,與證據能力之判斷無關,從而被告辯護人以上揭錄影光碟為告訴人所竊錄而主張不具證據能力自非可採。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之規定,勘驗調查上開具有證據能力之錄影光碟片後,製成勘驗筆錄附卷,並依同法第165號第1項之規定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則本院勘驗上開錄影光碟片後製成之勘驗筆錄內容,亦有證據能力甚明,併此說明。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除已論述如前之證據外,就後述援用之證據資料(含供述證據及其他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中同意作為證據【見院卷第86頁】,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又下列其餘認定本案有罪部分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告訴人之友人,且知悉乙○○為告訴人之配偶,並於106年2月19日8時許,與乙○○同在系爭房間內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相姦之犯行,並辯稱:伊於10
6年2月18日晚上為幫同事慶生故向告訴人借住系爭房間,翌日早上乙○○就只穿平口褲闖入系爭房間,經伊質問後,乙○○回答告訴人有事外出,且一進門就想要騷擾伊,並抓住伊雙手及以身體壓住伊,之後就為猥褻動作,甚至以生殖器在伊陰道外部摩擦,過程中伊多次表示拒絕不要,並請乙○○離開房間,然因其雙手被壓制無法動彈,且為怕抗拒激怒乙○○而未作強力反抗,甚至數度起身想離開房間也遭乙○○強力拉回,是伊係遭乙○○為強制猥褻行為云云,其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①依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乙○○於偵訊時之證述及告訴人所提出之錄影光碟畫面所示,被告與乙○○於106年2月19日並無為插入性器接合之行為。②又被告於乙○○進入系爭房間後即多次拒絕並懇求乙○○不要對其為猥褻行為,此由告訴人所提出之錄影光碟畫面即明,可見被告係非出於自願而遭乙○○為強制猥褻行為云云,經查:
㈠本案基礎事實
被告上揭所坦承知悉乙○○為告訴人之配偶,並於106年2月19日8時許,與乙○○同在系爭房間內之事實,業經被告供述不諱【見院卷第36頁】,且經告訴人、證人乙○○證述明確【見他卷第34頁、偵卷第12頁、第13頁、院卷第60頁至第61頁、第66頁、第68頁至第69頁】,並有告訴人之戶籍資料1紙、本院勘驗被告與乙○○為性行為之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1份及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他卷第4頁、院卷第36頁、第43頁至第55頁】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被告與告訴人於106年2月19日8時許在系爭房間內為性器
接合之行為之事實⒈證人乙○○於106年8月8日偵訊及審理時均證稱:伊於10
6年2月19日在系爭房間內有對被告為性器插入接合之性行為等語【見偵卷第12頁、院卷第66頁、第70頁】,再酌以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錄影光碟「106年2月19日影片」資料夾內檔案之結果:①在「MOVI0406」檔案中:畫面時間「
08:03:33」,男性聲音說「進去」的聲音,嗣於畫面時間「08:03:53」,女性聲音說「你放進去了喔」,之後畫面時間「08:04:51」,男性聲音說「進去了」氣音聲音,並在之後該名男子做出數次俯身往前的動作。②「MOVI0000-coitus」檔案中:畫面時間「08:13:58」,似有聽到說話的氣音,但無法聽清楚內容,惟似隱約聽到「我求求你、我求求你」的聲音,之後聽到女性以氣音說「你可不可以快一點上」、畫面時間「08:14:33」,有聽到發出「器」、「器」兩聲單獨的聲音、畫面時間「08:14:39」,男子屁股有挪動。嗣於畫面時間「08:14:41」,有聽到氣音說話的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惟有聽到女性「我求你」、「再進來一點、再進來一點」的聲音,之後男子屁股有往前挪移。畫面時間「08:15:02」,有聽到「再進去一點」。畫面時間「08:15:06」,聽到女子說「我求求你」,之後見到男子推動其下半身。嗣在「MOVI0409-coitus2」檔案中:畫面時間「08:15:09」,見到畫面中之男子後背及搖動其下半身,並聽到女性說話的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③「MOVI0409-coitus3」檔案中:畫面時間「08:20:18」,畫面中男子稍微移動身體,可見到兩人側身交疊,但因被床板擋住,故無法見到兩人性器是否有相接合之情形,只見到男子身體有起伏之動作。並有聽到以氣音說話的聲音,畫面時間「08:21:04」,聽到男性聲音說「我想射在裡面」,接著聽到女性聲音說「不可以啦(台語)」。後面還有說話但聽不清楚。之後「MOVI0412-男女臉」檔案中:畫面時間「08:21:11」,見到畫面中男子坐在床上,上半身前伏並以手支撐,身體有「前後」之動作。畫面時間「08:21:24」,見到畫面中男子挺起上半身,畫面中男子大腿上方有看到黑色的部分,似是女性生殖器,且男子往前扭腰,之後於畫面時間「08:21:53」,聽到似女性發出「呵」、「你真的很賤」。嗣於畫面時間「08:22:01」,聽到男性聲音說「啊,這樣勒,有撞到喔,有喔」,可見①乙○○向被告表示「進去了」,嗣對被告反應所陳「你放進去了之後」回應「進去了」,並作出俯身往前姿勢。②被告要求乙○○「再進去一點」後,乙○○即推動並搖動下半身。③乙○○身體為起伏動作後,向被告表示「我想射在裡面」,被告表示「不可以啦」,之後被告坐起身上半身前伏並前後搖動,甚至向被告詢問「啊,這樣勒,有撞到喔,有喔」等情,而綜觀被告與乙○○上揭之對話脈絡及動作,渠等對話所稱之「進去了」、「進去一點」、「撞到了」,衡情應指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以接合之動作,再參以乙○○於當下俯身往前、扭動下半身之舉動,可徵證人乙○○前揭證稱其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有與被告為性器插入接合行為,應屬實情。
⒉再者,告訴人於106年3月9日與被告對話過程中,被告向
告訴人表示「只有親密的接觸。我所謂發生性關係是真的有做完整,我們都沒有做完整。」,告訴人則質問「我聽妳在放屁,所以在我們房間那個是怎樣?在玩嗎?」,被告就此反應「只有、只有讓他做插入,但是沒有。」,此有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出其與被告對話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院卷第55頁】,是從上揭對話內容及衡以一般社會用語,被告針對告訴人所質問當日在系爭房間行為之問題,係回應其與乙○○當日在系爭房間內有讓乙○○為性器插入行為無誤,益徵乙○○與被告於106年2月16日8時許應在系爭房間內應有為性器插入接合之行為。至被告於偵訊及審理時辯稱其於當下不明「插入」與「摩擦」之定義,嗣經以google瀏覽器搜尋後始悉該意,故其當下對告訴人所為之回應,非屬實情,然酌以被告大學畢業之學歷【見偵卷第33頁】,及其與乙○○前揭進行性行為過程時所為之對話內容,足認被告並非對性行為之用語均懵懂不知,亦無可能對客觀上文義簡單且可明顯區辨之「插入」及「摩擦」語意產生混淆,是被告辯稱其係在不明「插入」用語之文義下回應告訴人乙節,自難採信。
⒊另證人乙○○固於106年5月11日偵訊時證稱:伊與被告所
為之性行為僅有在女性陰部外部摩擦而無插入行為等語【見他卷第33頁反面】,然其嗣於之後偵訊及審理時已證稱與被告為性器插入接合行為無誤,又本院另行參諸其他客觀事證綜合判斷認定被告與乙○○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為性器插入接合之性行為,已如前述,是自難以證人乙○○於偵訊時之上揭證述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㈢被告係基於相姦之犯意而與乙○○為性器接合行為之事實⒈證人乙○○於審理時證稱:伊當時並無強迫被告與其為性行
為,都是被告自願的等語【見院卷第66頁至第67頁】,再參以本院勘驗被告與乙○○進行性行為之錄影畫面結果所示,被告尚向乙○○稱「這裡拉」(畫面時間07:58:43)、「可以在過來一點」(畫面時間07:59:39)、「你可不可以快一點上」(畫面時間08:13:58)、「再進來一點、再進來一點」(畫面時間08:14:41),且尚有自行挪動腳讓懸掛在腳邊的褲子卸下之行為(畫面時間07:59:39),甚至於與乙○○完成性行為後,與乙○○談話過程中面帶微笑(畫面時間08:24:02)【見院卷第44頁、第49頁、第53頁】,可見乙○○上揭所稱其未強迫被告為性行為,而係被告自願者應非子虛,復酌以被告於案發後經告訴人質問過程中,並未反映係遭乙○○違反其性自主意願而為之,且針對告訴人詢問多久與乙○○發生性關係過程中表示「現在越來越久了,我跟他講,我有跟他講。」、「我現在是跟他講說,要越來越久,以後就是都不要。」「沒有,我對他的心態,我對他的心態就是他可以早點斷,我就早點斷」,此亦經本院勘驗被告與告訴人對話錄影光碟無誤【見院卷第56頁、第58頁】,是被告此部分就其已要求乙○○拉長性行為頻率之回應,實已坦承其與乙○○係合意為性器接合行為,故被告主觀上係出於相姦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至為酌然。
⒉至被告辯護人雖以錄影畫面中被告於乙○○進入系爭房間後即多次拒絕並懇求乙○○不要對其為猥褻行為,惟查:
⑴依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出被告與乙○○從事性行為之錄影光
碟結果所示,被告雖曾向乙○○反映「不要啦」(檔名「MOVI0407」畫面時間:08:07:23)、「你吃屎啦!」(檔名「MOVI0408」,畫面時間:08:10:12、08:10:22)、「現在就快下去」(檔名「MOVI0408」,畫面時間:08:10:52),並曾於過程中欲起身又遭乙○○往其身體趴下而再度躺下(檔名「MOVI0407」畫面時間:08:08:22)【見院卷第46頁、第48頁】,然被告所反映「不要啦」、「現在就快下去」之整段文句分別為「不要啦,回去啦你,OOO(不明)看到(台語)」、「現在就快下去,不要再蛇(台語拖的意思)了」,再參以之後錄影畫面中,被告向乙○○表示「不可以」後,復稱「他妹妹要上來了(台語)」【見院卷第51頁】,則證人乙○○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於影片中是懼怕黃保伶突然返回才出現類似抗拒之行為等語【見院卷第69頁】,應非虛妄,復酌以被告於向乙○○所反映「不要啦」、「你吃屎啦!」、「現在就快下去」之後畫面中,尚聽到有人說「摩托車(台語)」的聲音,致乙○○停下動作,並嗣後稱「你真內行ㄋㄟ」,然後聽到被告所發出之笑聲,之後乙○○則稍微拉開 窗廉 【見院卷第50頁】,可見「摩托車(台語)」應係被告向乙○○所述,由此益徵乙○○所述被告先前係因懼怕黃保伶返家發現渠等從事性行為而有類似抗拒之反應屬實,且可佐證被告應係與乙○○合意為性交行為,否則當無可能提醒乙○○「摩托車」,甚至於乙○○所稱「你真內行ㄋㄟ」後發出笑聲。
⑵另乙○○固於錄影畫面中,於抬起被告雙腿至於肩上後,俯
身並下半身起伏,嗣後向被告稱「我知道你逃不了」(檔名「MOVIO408」中,畫面時間:08:13:37),被告就此說「我求求你、我求求你」(檔名「MOVIO408」中,畫面時間:
08:13:58),然被告在上揭對話後係向乙○○說「你可不可以快一點上」、「我求你」、「再進來一點、再進來一點」,乙○○則因此將屁股往前挪移(檔名「MOVIO408」中,畫面時間:08:14:41),嗣後有聽到「再進來一點」、「我求求你」(檔名「MOVIO408」中,畫面時間:08:15:02、08:15:06),嗣後乙○○則推動其下半身,此有本院勘驗上揭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院卷第49頁】,是綜觀渠等上揭對話內容以觀,顯見乙○○及被告上揭分別所稱之「我知道你逃不了」、「我求求你」核屬雙方從事性行為之調情親暱用語,而非被告辯護人所指稱乙○○為強迫被告為性行為之告誡用語或被告懇求乙○○停止其侵害行為之言語。
⑶再者,本院勘驗錄影光碟「106年2月19日影片」資料夾內「MOVI0412-男女臉」檔案結果如下:
┌────────────────────────────┐│1.畫面時間「08:21:11」,見到畫面中男子坐在床上,上半身││前伏並以手支撐,身體有「前後」之動作。││2.畫面時間「08:21:24」,見到畫面中男子挺起上半身,畫面││中男子大腿上方有看到黑色的部分,似是女性生殖器(請參見││照片編號1,黃色圈起部分),且男子有往前扭腰。││3.畫面時間「08:21:32」,聽到男性說話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接著聽到女性聲音說「蛤」。││4.畫面時間「08:21:42」,聽到男性說話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5.畫面時間「08:21:53」,聽到似女性發出「呵」、「你真的││很賤」。││6.畫面時間「08:22:01」,聽到男性聲音說「啊,這樣勒,有││撞到喔,有喔」。接著見到女子以右腳撞了男子身體一下。男││子接著又在女子雙腳中央做出往前挺的動作,並將上半身往前││伏。││7.畫面時間「08:22:09」,聽到女性說話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但隱約有聽到「靠(台語)」的聲音。接著聽到男性聲音││說「你叫啊,你叫啊,好啦好啦,我(後面聽不清楚)」。││8.畫面時間「08:22:24」,聽到女性聲音說「機車、你很機車││」,另外聽到像是笑的聲音,接著又聽到氣音說話「你去(台││語)死(國語)」。並有見到男子立起上半身。││9.畫面時間「08:22:36」,畫面中男子起身離開女子,並說「││會很累嗎?」,接著離開畫面。││10.畫面時間「08:23:05」,男子手中拿著衛生紙進入畫面,││接著用衛生紙在女子身上做出擦拭的動作,並有聽到男性說││話聲音,但聽不清楚內容。││11.畫面時間「08:23:12」,聽到男性聲音說「有沒有感覺很││好」。接著聽到女性氣音說「你呷賽啦(台語)」。││12.畫面時間「08:23:30」,男子將女子右腳打開,男子擦拭││女子大腿內側。││13.畫面時間「08:23:41」,見到女子坐起,翻棉被兩次像是││在找東西。接著聽到男性聲音說「在這(台語)」,並將手││中內褲交給女子。││14.畫面時間「08:23:55」,聽到女性聲音說「你給我記著(││台語)」,接著聽到男子說話聲音但聽不清楚,然後又聽到││女性聲音說「你又沒跟我說(台語)」。畫面時間「08:24││:02」,對話過程中見到女子笑了(請參見照片編號2、3││)。接著在兩人對話過程中,檔案結束。│└────────────────────────────┘
是被告於該錄影畫面中固對乙○○陳稱「你真的很賤」、「靠」、「機車、你很機車」、「你去死」、「你給我記著」,乙○○亦對被告陳稱「你叫阿,你叫阿」,然觀諸被告及乙○○所陳稱上揭言語時之動作、前後對話內容及被告最後在對話過程中露出笑容的反應以觀,被告與乙○○上揭供稱「你真的很賤」、「機車、你很機車」、「你去死」及「你叫阿,你叫阿」過程中,乙○○尚對被告為扭動下半身之動作,且還以「阿,這樣勒,有『撞到』喔,有喔」詢問被告,而遭被告以腳撞擊腰部,之後繼續再作出往前挺之動作,衡情上揭言語應係針對乙○○當下對被告為較為激烈性愛動作之挑逗言語,再者,被告係於乙○○停止上揭扭動下半身動作、離開床邊再度返回及擦拭被告大腿內側後,向乙○○表示「你給我記著」,並聆聽完乙○○所述後,反應「你又沒跟我說」,可見其所稱「你給我記著」之事係針對乙○○未告知被告之事,又酌以被告在此之後對話過程中尚露出笑容之反應,實難由被告、乙○○所為之上揭對話內容逕認被告有遭乙○○以違反其意願之方式而為性行為。
⑷復觀諸本院勘驗上揭錄影光碟畫面中,被告於其與乙○○完
成性行為而著裝完畢後,固曾向乙○○稱「禽獸ㄟ」、「吃屎啦(台語)」【見院卷第53頁】,然其係於乙○○要求「親一下親一下(台語)」及接續其所述之不明內容所為回應,與前揭之性行為已無關連性,且被告此部分片段回應內容衡情當無法直接認定乙○○係以違反其意願之手段與其發生性行為,是此部分之內容當無法推翻本院前揭之認定。
⑸至被告辯護人另稱錄影畫面過程中被告有稱「死都不肯」、
「就是不願意」、發出不悅聲調表示不願意及於乙○○抓住被告雙腳有反抗行為或伴隨啜泣或哽咽聲音乙節,經本院勘驗被告辯護人所指之上揭畫面出現之片段,部分因錄影音量過小無法辨別說話內容或未見有被告辯護人所指之情,此亦經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自難認被告辯護人上揭所指內容屬實而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附此說明。
㈣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乙○○於案發當日為黃保伶之配偶,竟無視法令規定,未能謹守男女分際而為本案相姦行為,所為不僅侵害告訴人對婚姻之信賴與家庭生活圓滿,更對告訴人心理所受傷害甚鉅;再酌以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矢口否認犯行,甚至以遭乙○○為強制猥褻之行為推諉卸責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為保險業務員,然無固定收入之生活狀況【見院卷第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量刑應以刑罰應報、預防之功能目的以及當前刑事政策為
本,因應個案而做出最妥適之刑罰裁量。而刑法目前除朝寬嚴併進之刑事政策外,亦需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修復式正義之刑事政策為思量,亦即以加害人向被害人真實悔過與補償及社群共同參與為基礎,使被害人創傷與社會關係獲得實際修復,社會和諧得以復歸,法秩序得以維持。又緩刑目的,係國家司法機關特意以有利被告再社會化及考量犯罪特別預防的目的所為之寬刑處置。緩刑與否,係思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生活狀況等等各項情狀後,認為為鼓勵被告從此守法改過自新,並為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認暫無執行拘禁人身自由之必要時,始為之寬刑決定。經查,本件被告辯護人固為被告辯稱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無前科紀錄,被告已知所警惕,亦無再犯可能,請准宣告緩刑等語,然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係朋友關係,且明知乙○○於案發之際為告訴人之配偶,仍踰越其與乙○○男女交往間之分際,於此客觀彼此間之人際交往關係,衡情應對於告訴人之心理上之打擊非輕,況被告迄至本院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分文,甚至否認其犯行,而未見其悔意,自難認應給予緩刑之寬刑處置,而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正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卷證目錄對照表┌───────────────────────────────────┐│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670728400號卷,稱警卷;││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第616號卷,稱偵卷;││三、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13號卷,稱審易卷;││四、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38號卷,稱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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