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聲請人 李得 時非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得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佐卷可考,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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