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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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460號聲請人 龍國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游郭阿配 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街○○號2樓,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